第一百五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贷款等经营行为。
董事长作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遵照格力电器公司章程上列条款,且我们没有获得此事项的董事会《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为此,“保证格力全体员工一人一套房”仅是董明珠个人立场、观点、想法,不代表公司承诺,对董明珠习惯的“脱稿发言”不用太认真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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