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发展: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方发展资讯
2017-09-15 18: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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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6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年8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45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15:00至2017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9月15日下午14:45时在北京市朝



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大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17,42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5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16,03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82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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