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华: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ST实华资讯
2024-02-07 16: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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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8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ST实华 公告编号:2024-017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
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范洪岩 、宋卫 普、辜嘉杰 、袁国强
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
函》), 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公司将价值5431.68万元的聚丙烯赊销
给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惠石化”),公司未
及时对此笔交易进行记账,也未在公司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
2022年8月24日,公司才与晶惠石化补签了该笔交易对应的合同并
入账,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报少记营业收入4807万元,少记净利润
171.25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

会令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范洪岩、时任总经理宋卫普、时任财务总监辜嘉杰、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国强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ST实华、范洪岩、宋卫普、辜嘉杰、袁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 指
出的存在问题,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信披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广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合规运行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范洪岩、宋卫普、辜嘉杰、袁国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7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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