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5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9-67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2018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80161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公告》,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2019年8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19]12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风华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风华高科、李泽中、廖永忠、幸建超、赖旭、唐惠芳、苏武俊、于海涌、李耀棠、谭洪舟、黄智行、刘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当事人王广军、高庆、唐浩、颜小梅、夏利锋、丘旭明、陈大叠、陈海青、李格当、陈绪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参加了听证会。王金全、祝忠勇、付振晓、李旭杰、张远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参加听证。
据此,我局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风华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应收账款形成及处置情况
风华高科开展贸易业务时,从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采购电子产品,再销售给案外人林某控制下的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宇)、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广州天河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华力科技开发有限司(以下简称广州华力)、广州鑫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鑫德)。上述四家公司从 2014 年下半年起无法向风华高科(含具体经办部分相关业务的风华高科下属子公司肇庆风华机电进出口有限司)支付到期货款。在风华高科催收下,林某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向风华高科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2015 年 2、3 月份商业承兑汇票先后到期,上述债务仍未清偿。2015 年 4 月起,风华高科组织专门人员对上述债
务进行催收,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仍未能收回前述应收广州华力、
广州鑫德、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合计约 6,319 万元的款项(以下称本案所涉应收账款),且对应债权并没有抵押物等担保。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
风华高科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召开总裁办公会,决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
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进行处置:一是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司(以下简称粤盛资产)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配合操作,由
风华高科于 2016 年 3 月出资 5500 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粤盛资产收到该笔资
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宁夏顺亿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合计约 5,470 万元应收账款,并以支付受让款的名义,将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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