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做出相关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产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除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述批准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第三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且已向监管部门报备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
对外披露前,应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公司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证券投资账户的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
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管理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章 投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理财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担任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归口管理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
动,并负责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协调和管理。
第五章 财务与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完整会计账目,做好相关财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出具台账,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完成证券投资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证据,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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