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5-02-04
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0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修改。现将有关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修改一]将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由15 名董事组成(包括 2 名独立
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对股东大会负责。"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12
名董事组成(包括 4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对股东大会负责。"
[修改二]将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的第二款"(二)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年度交
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修改为:"(二)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修改三]将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二)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年度交易
总额在300万元至 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 %至5 %之间的关
联交易;"
修改为"(二)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项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修改四]将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后面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在关联董事回避时,董事会表决
票总数相应减少。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
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
易作出相关决议。
关联董事的界定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并将原第三款修改为第五款,内容不变。
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保护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为切实加强保护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经公司研究决定,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修改一]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
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对于含有实行网络投票表决事项的股东大会,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
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修改二]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
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
后的召开日期。"
修改为:"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
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
前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修改三]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股东大会召开前取
消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
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修改四]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后面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年度股东
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
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
事项。"
并将原第四款修改为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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