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4】第 0203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赖金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2 项,分别为:
议案一:《关于与鞍钢集团签订 2025-2027 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 2025-2027 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14:50 在四川省攀
枝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6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中小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45 人,代表股份 863,192,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7%,包括中小股东 2,541 人,代表股份 347,077,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40%。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2,548 人,代表股份 863,255,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3%。包括中小股东 2,544 人,代表股份347,140,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47%。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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