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9-26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道合律师字[2014]第0903号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旭东 付斌
地址:成都市青羊大道97号优诺国际13楼
电话:028-86780238028-86761790
传真:028-86787086邮编:610091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攀钢钒钛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攀钢钒钛”)之委托,指派
周旭东、付斌律师出席了攀钢钒钛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议案等文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攀钢钒钛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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