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4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本年度的审计相关工作进行沟通;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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