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
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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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发展”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高新发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
下发的《关于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对《问询函》所涉高新发展有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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