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30
2023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联文旅”)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 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 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 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3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 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01破申461号及《决定书》(2023)京01破389号〕,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担任公司的管理人。
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3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华联文化旅 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同日,新华联文旅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01破389 号,裁定批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新 华联文旅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
2023年12月29日,新华联文旅向管理人提交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称“《执行报告》”),新华联文旅 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工作;同日,新华联文
旅的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称“《监督报告》”),认为新华联文旅执行《新 华联文旅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 按照《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已经执 行完毕;新华联文旅的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北京一中院裁 定确认《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2023年12月2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3)京01破3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确认《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新华联文旅重整程序。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 日起,《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 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根据《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 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根据《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 信托的信托合同;
4.根据《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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