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联: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新华联资讯
2023-12-29 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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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30

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11 月 14 日,贵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文旅”或“公司”)重整案,对新华联文旅、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破产重整进行协调审理,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文
旅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 年 12 月 15 日,贵院依法裁定
批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文旅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由新华联文旅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新华联文旅提交的《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重整计划
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执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严格监督新华联文旅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各项执行工作。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
重整计划获得贵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一)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三)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四)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根据新华联文旅提交的《执行报告》,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
权 40%部分、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30 万元以下部分(含 30 万元)由
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贵院裁定批准后以现金全额清偿。

基于上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
需的现金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一项。

(二)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新华联文旅 1,896,690,420 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 股转增 20.9582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975,124,620 股。转增后,新华联文旅总股本将增至 5,871,815,040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 3,975,124,620 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
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1)1,726,700,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2)2,248,424,620 股用于清偿债务。

为执行重整计划,经申请,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述 3,975,124,620
股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基于上述,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二项。

(三)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

根据重整计划,2023 年 12 月 21 日,委托人新华联文旅、新华
联置地、长沙铜官窑已经与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合同,符合前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三项。

(四)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新华联文旅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处置或过户税费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待具体金额确定后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新华联文旅转增股票登记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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