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0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未发现蒋尚军先生、王华先生、赵雪松先生和王立平先生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且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惩戒。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蒋尚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王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赵雪松先生和王立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决定。
二、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使用共计584,789.0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向昆仑银行增资”的自筹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核,且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相关事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84,789.00万元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向昆仑银行增资”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方明 罗会远 刘力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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