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20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5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
1、2013年8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之全资子公司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京汉”)与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签署了京汉新城A06地块《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并签署了《关于收益分配专项补充协议》。
上述合作开发协议内容大致为:结合通辽京汉的土地资源优势与合作方的资金和施工优势,共同对上述地块进行合作开发。利润开发收益分配为:通辽京汉70%,合作对方30%。
序 单位 合作方名称 合同涉及金额 签订日期 合作开发地块
号 (万元)
1 通辽京汉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8,000.00 2013年8月16日 A06地块
472勘探队
2017年9月19日,通辽京汉与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
探队签署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2017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子公司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协议签署当事人情况
1、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
企业性质:事业单位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郑公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利
宗旨和经营范围:为国家建设提供探矿服务。地质矿产、固体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勘探,探矿工程施工,探矿建筑基桩工程施工,探矿坑道隧道工程施工。
开办资金:5141万元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举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
第一条 关于开发收益的分配
1、 截止此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按原合同约定已向甲方缴纳“合
作开发保证金”,人民币7866万元(大写:柒仟捌佰陆拾陆万元整)。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已收取的“合作开发保证金”中 6966
万元(大写:陆仟玖百陆拾陆万元整)转为甲方本项目的固定收益,不再按原合同之约定返还乙方。无论项目经营结果如何,甲方获得的固定收益金额不变。剩余的“合作开发保证金”900万元(大写:玖佰万元整)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分期退回乙方。
2、 甲方收益:甲方承担土地成本,所得收益为所得税税后净
固定收益。
3、 乙方收益:乙方承担除土地成本以外的其它所有投资,本
项目扣除甲方固定收益后,开发销售所产生的净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若出现亏损,则全部由乙方承担。而本项目开发及销售过程中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项目组织
双方同意由双方共同组建团队,并执行甲方现行的开发、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 协议的签署及生效
1、 本协议内容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
及签订的《关于收益分配专项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2、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甲方依法
履行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后生效。壹式陆份,甲、乙两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辽京汉与上述合作方签署《补充协议》,可以有效把控风险,保证公司优先收回资金,确保收益。同时有利于推动与上述合作方开展后续合作,为公司进一步整合业务相关资源奠定基础。
上述合作协议的签署,可以有效保证公司收益,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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