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4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审核意见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18年10月16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18年11月13日,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与2018年9月29日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一致,不存在调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的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中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9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本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18年11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1,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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