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4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云平、隋平对公司2018年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财务风险可控,并有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满足项目开发对资金的需求;同时,本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前述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二、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云平、隋平对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进行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借助关联方的资源优势支持业务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本次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
对于前述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三、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云平、隋平就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8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聘期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各项工作,勤勉尽责。公司拟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四、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云平、隋平对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进行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接受公司关联方财务资助,有助于促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系按市场行情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该议案审议和表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对于前述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五、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云平、隋平就聘请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
公司聘请吴迪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相关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对前述人员安排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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