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以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鉴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股份”或“公司”)拟于2019
年1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上
海永磐”或“本公司”)作为单独持有阳光股份3%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现
提出以下临时提案,提请阳光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