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3月)
阳光股份资讯
2018-03-16 19: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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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1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18年3月1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



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股东



第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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