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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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19: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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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1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如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在内部控制的健全和完善方面开展了全面有效的工作,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有效防范了风险,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我们认为:《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



2、对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435,095千元,2017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2,365千元,2017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138,284千元。经董事会讨论确认,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749,913,3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0.3元(含税)。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做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



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负责公司2017年度审计期



间,勤勉敬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酬不超过2,300千元,并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关于董事长2017年度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2017年度自公司获取的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符合市场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其工作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2017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自公司获取的薪酬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分工和绩效表现,符合市场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6、对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章程修改,并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韩传模 韩俊峰 韩美云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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