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完善,分工合理,能够满足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
刘建图、张馥香、吴卫光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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