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7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L1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3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为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明确现金分红的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部分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在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
份的活动。 (亏损公司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二)检查公司财务;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纠正;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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