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3
监事会议事规则 编号:YG/ZB/XZ02/V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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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2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发布日期:2024 年 4 月
监事会议事规则 编号:YG/ZB/XZ02/V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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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 ...... 3
第三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 4
第四章 监事会 ......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 5
第六章 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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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程序和规定遵从本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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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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