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3
董事会议事规则 编号:YG/ZB/XZ03/V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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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2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发布日期:2024 年 4 月
董事会议事规则 编号:YG/ZB/XZ03/V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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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董事 ...... 3
第三章 董事会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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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会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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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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