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七年四月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六号楼10层 1/5 网址:www.zy-ls.com
电话:028-85312773 85312779 传真:028-85311163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中一律顾字第039-04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高金林、李小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六号楼10层 2/5 网址:www.zy-ls.com
电话:028-85312773 85312779 传真:028-85311163
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00;
会议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五楼第二会议室。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7年4月25日下午14:00,在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勇刚 先生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五楼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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