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7-25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14年7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新修订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特制
定此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
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五条 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六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各董事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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