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629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和回复,并于2019年6月4日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629号]〉之反馈意见回复》;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629号]〉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反馈意见回复的最新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629号]〉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二)》(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二)”),公司将于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二)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