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控股子公司放弃股权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人林业”)放弃福建中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典当”)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福人林业的合并报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福人林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关联董事刘平山已依法回避表决,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放弃中福典当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蔡妮娜 吴克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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