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控股子公司放弃股权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放弃福建中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典当”)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是出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考虑,且本次股权受让方刘鸣女士为中福典当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受让股份有利于提升中福典当的管理效率和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我们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相关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原则,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蔡妮娜 吴克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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