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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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18年4
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中
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
界金龙大厦23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6,617,15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7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6,607,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77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094,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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