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平潭发展资讯
2018-05-18 17: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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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9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9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18年4



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中



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



界金龙大厦23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6,617,15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7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6,607,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77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094,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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