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0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B 座 7 层,电话:(8610)5924 1188
7th Floor, Block B, Gateway Plaza, No. 18 Xiaguangli, Dongsanhuan Nor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网址:www.gaopenglaw.com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补充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出具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
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
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
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上文件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已另行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并重新出具了相关申请文件,同时发行人编制了 2024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公告了《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时《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本次发行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更新
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所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
料,对发行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
间”),或原法律意见书中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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