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 权 董 事 会 决 定 单 独 或 同 时 配 发 、 发 行 及 处 理 不 超 过 公 司 已 发 行 香 港
上 市 H 股 数 量 25,795 万 股 的 20%( 以 本 议 案 获 得 二 零 二 一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时 的 H 股 为 基 数 计 算 , 即 5,159 万 股 H 股 ) 。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於 补 充 业 务
转 型 所 需 营 运 资 金 , 具 体 配 售 对 象 、 时 间 、 额 度 授 权 董 事 会 择 机 操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