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0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34-108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备忘录》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调解事项及备忘录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3 月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哈工我
耀”)与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哈工”)、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吴淳等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诉讼和解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各方完成了浙江哈工的股权变更及质押工作。因哈工智能 2023 年年报的原因,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推进,故吴淳于2024年6月至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公司,吴淳申请法院判令被告哈工智能、被告海宁哈工我耀将所持有的浙江哈工 100%股权转让给吴淳女士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近期,申请人吴淳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哈工智能的起诉并追加浙江哈工
机器人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
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吴淳女士愿意与海宁哈工我耀、浙江哈工达成调解,因哈工智能、海宁哈工我耀欠付原告吴淳女士债务金额为人民币156,600,698.84 元,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 100%的浙江哈工股权用于向原告吴淳女士清偿前述债务。原告吴淳女士可与被告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调解笔录》,要求自《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浙江哈工将海宁哈工我耀持有的 100%的浙江哈工股权变更登记至吴淳女士名下,海宁哈工我耀协助办理。
达成调解的同时,吴淳女士同意与哈工智能、海宁哈工我耀等另行签订备忘录,约定若 100%的浙江哈工股权价值高于上述债务金额的,则吴淳以货币形式
(人民币)向哈工智能、哈工我耀支付差额部分金额;对于浙江哈工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低于吴淳受让债务总额的,哈工智能、海宁哈工我耀不再向吴淳支付差额部分金额、不再承担差额部分的清偿义务;
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诉讼和解协议》的约定,若 100%的浙江哈工股权未能变更至吴淳女士名下,则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哈工智能、海宁哈工我耀继续按照(2023)浙 0481 诉前调确 2539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清偿债务,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工智能、海宁哈工我耀;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哈工智能、海宁哈工我耀按照(2023)浙 0481 民初 4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予以履行,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工智能、海宁哈工我耀。同时,吴淳女士也有权就相应债权向哈工智能主张。
上市公司及吴淳女士已以 2023 年 9 月 30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2024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基于股权价值的公允性分别对浙江哈工及
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审计。公司将聘请审计评估机构对浙江哈工 100%的股权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以确保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根据债务金额及抵债资产的初步评估价值,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在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法院达成的《调解笔录》基础上,由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吴淳
申请人: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我调委会于 2024 年 8 月 6 日
开始受理。经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事项如下:(一)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将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 100%股权变更登记至吴淳名下;(二)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负协助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将持有的 100%的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吴淳;(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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