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3月)
粤宏远A资讯
2020-03-23 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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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4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审批通过日期:2020 年 3 月 23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 为规范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含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防范交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期货市场卖出
(或买入)与现货或购销合同项下商品同类、数量相当、交易相反的期货合约,以锁定利润或规避市场风险的交易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例如“铅”、“银”、“金”等金属期货品种,不含金融期货。公司套期保值的交易标的为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合约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明确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期货交易应当以规避生产经营和销售商品的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

第六条 公司对公司及下属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统一管控,
有套期保值需要的下属企业(下称“业务单位”)需在公司统筹下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业务单位进行套期保值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将募
集资金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禁用的资金用于套保业务。
业务单位应以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操作套期保值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期
货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批准人员授权方案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行使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责,决策
组建期货工作小组并监督其工作,协调处理套保交易重大事项, 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套期保值计划的执行情况,建立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制度。

第十条 期货工作小组由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部、内审部、证券事
务部、业务单位指定人员构成,负责套保计划的制定和方案的实施、定期报告、效果评估。


期货工作小组架构:小组组长,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副组长,由总经理办公会指定专人和业务单位总经理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小组管理工作;交易管理——交易员,负责具体套保交易操作;业务对接员,由业务单位指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专人担任,负责传递沟通业务单位业务进度和套保需求情况;风控管理——风险监督员,由公司内审人员担任,负责风险监督;财务管理——资金调拨员、评估分析员,由业务单位和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套保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期货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对现货及期货市场作研究,与业务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

(二)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方案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负责期货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看。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合约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四)针对各类期货合约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方式,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办理、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一)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前,应对经纪公司进行审查,对其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对比考察。

(二)设立开户合同时,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由公司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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