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大洲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483 号)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6 月向赵序宏等 9 位投资者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8,000,000 股,并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814,064,000 股。
2017 年 6 月 28 日,上述新增股票中 76,500,000 股已解除限售,赵序宏持有
的1,500,000股因其在2016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出具的承诺尚未履行完毕仍处
于限售状态,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2)。
(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赵序宏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36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赵序宏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赵序宏针对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了以下承诺:
承诺事项 作出的相关承诺
一、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五、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
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作为公司董事出具《关于本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次交易填补摊薄即期回报 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措施的承诺》 六、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
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
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七、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
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
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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