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19-12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了本公司向陈建军借款纠纷案的情况,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 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19-015 号)。
一、进展情况
该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陈
建军向法院申请,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4 日向本公司董事长王
磊及高级管理人员许树茂、何妮、陈天宇、任春雨、潘旭、孟宪伟发出《限制消
费令》((2019)浙 0305 执 148 号)。
根据 2019 年 10 月 9 日本公司与陈建军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陈建军
同意在公司支付借款本息 3,622,630.14 元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陈阳友、李
志及本公司董事长和所有高管的限制消费的状态。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向陈
建军偿还剩余本金 34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如果本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剩余本 息的,陈建军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陈阳友、李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
及包括对本公司董事长和所有高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本公司已向陈建军支付了本息 3,622,630.14 元。目前法院尚未撤销被执行人 陈阳友、李志及本公司董事长和所有高管的限制消费的状态。
二、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签发的《限制消费令》(2019)浙 0305 执 148 号;2、本公司与陈建军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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