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大洲A资讯
2024-06-18 18: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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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9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4)第 107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
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8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69,688,7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54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股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9,688,7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354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5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22%。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5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选孟兆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688,736 169,688,73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51,600 851,6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69,688,736 169,688,736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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