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7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4)第 29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
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61,817,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15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1,817,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15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2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92%。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2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9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退还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1,817,100 61,597,600 99.6449% 219,500 0.3551%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827,100 607,600 73.4615% 219,500 26.5385% 0 0.0000%
其中,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
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与表决。
2、关于参股公司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
供抵押担保事项的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1,817,100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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