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2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根据冯毅先生学历和工作简历等材料,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最近五年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2、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冯毅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公司聘任冯毅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4、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林健女士在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于2018年5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处分,于2018年5月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出具结论意见。林健女士未受过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林健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禁入尚未解除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形。鉴于林健女士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公司情况,其工作能力能胜任岗位需要,经综合考虑,我们认为聘任林健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且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不会造成影响,同意聘任林健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终止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事项的议案》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是基于近期医药行业并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与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估值未最终达成一致等因素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收购事项终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蔡东宏 孟兆胜 曾渝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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