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电子: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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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1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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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0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7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向483名激励对象授予875万股限制性股票。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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