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2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24年3月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其作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相应义务,行使相应职权,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
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进行有关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董事会建设,资本运作实施,证券事务,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董事会的对外联络,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关注媒体报道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诚信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内控治理建设,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协调保证对公司治理运作
和涉及信息披露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确保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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