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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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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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02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包括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财务管理
中心负责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和论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方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被担保方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被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被担保方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如有);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涉及的担保
事项除外),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裁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除对子公司担保外,董事会应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
方的财产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五)连续三年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被担保方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
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
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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