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4年3月)
我爱我家资讯
2024-03-01 20: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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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02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
制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情形外收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的意见》《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
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为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
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 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证券欺诈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股份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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