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7
实施日期
万 向 钱 潮 股 份 公 司 文件编号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版本号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水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将积极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媒体中出现除法定信息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时,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证实或澄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在公司住所置备
实施日期
万 向 钱 潮 股 份 公 司 文件编号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版本号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水平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证券事务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记载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记载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