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0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现就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萧山支行”)申请不超过11,519.00万元(大写:壹亿壹仟伍佰壹拾玖万元整)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1年(以上简称“本次授信”)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向浙商银行萧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系为支持公司体育“空间+内容”的商业发展模式,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切实推进公司体育空间建设项目进度,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截至目前,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且本次授信申请是以公司自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及超峰东路的部分商业物业(总面积7,943.76平方米)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我们认为本次授信不涉及第三方权属问题,且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浙商银行萧山支行申请不超过11,519.00万元(大写:壹亿壹仟伍佰壹拾玖万元整)人民币,期限不超过1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独立董事:张海峰、黄海燕、黄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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