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4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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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0697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师参加莱茵体育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体育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体育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并于2018年5月2日作出了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
2018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5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3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35
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8.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 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2. 关于子公司2017年单项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议案;
13. 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14.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15.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16.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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