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6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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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1082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冯晟律师、王淳莹律师参加莱茵体育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体育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体育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7年9月5日14:5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9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4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5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
厦20楼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示性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7年8月31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6人,共计代表股份694,900,230股,占莱茵体育股本总额的53.9007%。其中: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
151,100股,占莱茵体育股本总额的0.0117%。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94,749,130股,占莱茵体育股本
总额的53.8889%。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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