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6
神 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神州数码信息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
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第三条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
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会议召开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需资料,
并负责筹备和组织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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