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上刊登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宋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年9月19日15:00至2018年9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6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8,998,5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505%。
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宋鹏先生、宁洪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冯光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18,873,275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28,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250%。
本法律意见书于山东省泰安市签署
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毕俊斌
见证律师:汪宏、杨群
2018年9月20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