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资讯
2018-05-15 16: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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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6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崇民”)签订的《委托协议》,崇民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5、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6、公司2018年4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2018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7、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崇民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崇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18年4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5月15日,公司在湖南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1,865,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42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1,827,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413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6%。



崇民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



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了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获得了身份认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以同意



151,865,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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