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45:金浦钛业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金浦钛业资讯
2019-05-22 0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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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2

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4号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月15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现将意见反馈如下:



1.重组报告书显示,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纤维”)对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新材料”)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为12.62亿元,实际担保额为5.04亿元,以动产及不动产为古纤道新材料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1)相关担保涉及的古纤道新材料的贷款余额和借款期限,结合古纤道新材料的财务状况、其他债务还款安排、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东部投资”)28.56亿元交易对价的使用安排等因素,说明古纤道新材料是否具有偿债能力,相关贷款是否存在偿付风险。



(2)上述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资产交割日前是否解除担保。



(3)本次重组完成后,相关担保是否转变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提供何种反担保措施,担保事项是否应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项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4)上述担保对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完整性和资产定价的影响。



(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能因此承受的最大损失及其补救措施,以及对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重组报告书显示,古纤道绿色纤维2017年和2018年分别收取资金占用费1,301万元和65万元,关联方往来形成的应收款余额分别为6,756万元和6,634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1)报告期内资金占用费的形成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如是,补充披露占款清理情况、是否已消除影响,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相关规定。



(2)如古纤道绿色纤维曾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结合古纤道绿色纤维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公司治理等情况,补充披露古纤道绿色纤维避免后续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应对措施。



(3)结合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明细,逐一补充披露各关联方其他应收款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是否依托交易并具有商业实质,与同一关联方同时存在应收应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自买自卖的情形,与关联方发生往来款项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重组报告书显示,古纤道新材料将其持有的古纤道绿色纤维41.82%的股权进行质押,承诺在金浦钛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重组方案之前解除质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古纤道新材料解除质押的进

展情况,如果股东大会召开前未能解除质押,是否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有何解决措施。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重组报告书显示,承诺期届满,若古纤道绿色纤维的承诺期实际净利润总和低于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则金浦东部投资、古纤道新材料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久银”)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对价或其持有的现金(优先以股份)对金浦钛业进行补偿。承诺期末,如果标的资产发生减值,则金浦东部投资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对价对金浦钛业另行进行补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1)明确业绩承诺的年份,业绩补偿是逐年确定补偿金额并履行补偿义务,还是待承诺期满一次确定补偿金额并进行补偿,如逐年补偿,请明确每年承诺净利润的金额。



(2)业绩补偿由三个交易对方承担,而减值补偿由一个交易对方承担的原因及合理性。



(3)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金浦钛业已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请结合业绩补偿安排说明古纤道新材料的股份分期解锁安排是否合理,业绩承诺期间是否顺延。



(3)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第八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条的规定。



(4)结合收益法评估结果并基于现有条件客观论证分析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业绩补偿机制的合规性、可操作性,包括补偿时间安排、股份解限安排、股份是否可以质押、补偿股份的表决权和股利分

配权等,并说明业绩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明确可行,业绩补偿保障措施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补偿不足的风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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